2005年6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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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只见其貌不见其名
专家认为无奈之举不宜提倡
姜恒 林幼红 袁玉敏

  由于未能查清被告人的真实姓名、身份、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上,无奈地用被告人的“头像”来替代他的姓名。近日,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名“无名”的聋哑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于司法机关这种操作方式,法律专家却认为,这种“无奈”之举不能提倡。
    今年4月19日中午,涉案的该名聋哑被告人在宁波市江北大庆北路成利网吧窃得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手机一部,被当场抓获,但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对自己的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等身份事项也是一问三不知。江北区检察院严格审查起诉环节,在查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之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不过,这次起诉书的格式与以往有所不同,起诉书左上角印有被告人一寸免冠彩照,以此来代替他的姓名。用清晰的“头像”消除被告人身份的不确定性,这是江北区检察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提起公诉。
    江北区检察院认为,以照片代替人名的方式提起公诉有法可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2款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对此,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东波教授指出,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而犯罪主体清楚是事实清楚的基本前提。主体清楚不只是犯罪主体的自然属性清楚,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属性清楚。法院在审理中也需要搞清楚被告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其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等。利用现有的侦破手段,控诉机关应该也有可能查清被告人的身份。在未搞清楚被告人身份之前,)01s餈采用照片替代的方式起诉,是一种无奈之举,不宜提倡,否则会成为一些侦查起诉机关偷懒省事的借口。